公告日期:202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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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就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11 月 2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同意召集
和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在《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决定于 2024 年 12月 13日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审查,《股东大会通知》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 召开会议基本情况,包括会议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日期及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及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
2. 会议审议事项;
3. 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包括登记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时间、异地股东登记参会方式、会议联系方式以及会议费用等;
4.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具体操作流程。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及通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知》所列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关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内容的规定。
(二) 网络投票方式
就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还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系统,包括社会公众股股东在内的全体公司股东可以选择在会议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其中一种表决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网络投票的时间、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审议的事项内容。
监管指引第 1 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
召开时间和地点,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山东省烟台市
莱山区秀林路 2 号公司生产楼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按照《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时间与方式,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平台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会议主持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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