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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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新北洋”)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提前赎回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赎回”)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赎回的相关文件,并就相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公司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无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承诺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新北洋本次赎回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新北洋本次赎回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情况
(一)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19
年 3月 27日召开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
2019 年 8 月 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
整公司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同意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进行调整,募集资金总额由 93,700 万元调整为 87,700 万元。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
经核查,2019年11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17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87,700 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情况
根据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告信息,2019年12月18日公司发布《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19-066)、2019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发布《山东新北洋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告编号:2019-069),公司公开发行了 877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8.77 亿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9]857 号”文同意,公司可转换
公司债券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新北
转债”,债券代码“128083”,存续的起止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 12 日至 2025 年
12月 12 日,转股期的起止日期为 2020年 6 月 18日至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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