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9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专项核查报告
致: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参与本次发行工作。
发行人于2024年12月17日召开第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本所就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关于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履行的内部程序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根据发行人 202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有关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相关的授权情况及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履行的内部程序具体如下:
(一)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有关事宜的授权
根据发行人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许可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订和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包括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方式、认购办法、认购比例、认购上限、终止发行、募集资金金额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的方案相关的各项事宜;2、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报、发行及上市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本次发行的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回复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意见、建议及公司实际情况,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并履行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一切必要或适宜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手续等;……8、如证券监管部门在发行前有新的法规和政策要求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董事会可根据国家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及市场情况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进行适当调整;9、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其他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具体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修改、补充、签署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
因此,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调整本次发行方案所涉及事项均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之内。
(二)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履行的内部程序
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程序
发行人于 2024 年12 月 1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年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相关的议案。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董事会审议程序
根据发行人 202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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