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8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ANHUI CHENGYI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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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24)承义法字第00199-16号
致: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本所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本次发行工作。
本律师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编报规则第 12 号》的要求,基于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了承义法字(2024)第 00199-1 号《法律意见书》、(2024)第00199-2 号《律师工作报告》、(2024)承义法字第 0099-6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4)第 00199-7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4)承义法字第 00199-11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24)承义法字第 00199-12号《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2024)承义法字第 00199-13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出具的《关于苏州
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4〕120060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律师现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的要求,对《审核问询函》中所涉相关法律事宜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上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修改和补
充,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或已标注之解释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上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简称含义一致。本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基于上述,本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东山精密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1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对象本次拟认购资金中50,000万元为自有资金,50,000万元为银行借款,40,400万元为第三方借款。本次锁价发行价格为11.24元/股,公司目前最近一个交易日(12月27日)收盘价为30.71元/股。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结合本次拟认购资金中银行借款和第三方借款的最新进展、是否存在其他形式的回报安排等,说明发行对象本次认购资金来源后续是否会发生实质性变化,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6号》第6-9条的相关规定。(2)补充说明本次再融资全部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永刚、袁永峰发行股份的主要考虑;结合公司股票最近市场价格与本次发行价格的差异较大的情况,说明是否存在相关利益安排。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本次拟认购资金中银行借款和第三方借款的最新进展、是否存在其他形式的回报安排等,说明发行对象本次认购资金来源后续是否会发生实质性变化,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 6 号》第 6-9 条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拟认购资金中的银行借款和第三方借款的最新进展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为 140,400.00 万元。袁永刚、袁永峰拟全额认购,其中自有资金出资为 50,000.00 万元,自筹资金出资为 90,400.00 万元,其中自筹资金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资金来源 金额(万元) 最新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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