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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3 18:09:56 股吧网页版
力生制药: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授予数量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4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股份价格与数量调整事项



法律意见书

天津 · 滨海新区

Tel:86-22-23133590 Fax:86-22-23133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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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七月

目 录

一、本次激励股份价格与数量调整的批准和授权......4
二、本次激励股份价格与数量调整的具体情况......5
三、结论意见......7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股份价格与数量调整事项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力生制药”)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 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以下简称“《178 号文》”)、《市管企业中长期激励工作指引(试行)》(津国资考核〔2021〕10 号,以下简称“《市国资委 10 号文》”)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股份价格与数量调整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方面的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得到力生制药书面确认和承诺,力生制药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所有文件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且无任何虚假、隐瞒、遗漏或误导之处,其向本所提供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力生制药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合理判断。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力生制药本次调整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力生制药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普通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相关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力生制药本次调整之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力生制药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文

一、本次激励股份价格与数量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及首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2、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涉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22 年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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