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晚间,力生制药发布全资子公司中央药业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近日,力生制药全资子公司中央药业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该法院就北京金阳利康医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凯安瑞医药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凯安瑞医药”)与中央药业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据悉,凯安瑞医药于2023年6月12日向中央药业提起诉讼,2023年8月8日基于凯安瑞医药的违约及提起诉讼的行为,中央药业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判决书,后凯安瑞医药与中央药业均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近日,中央药业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该法院就凯安瑞医药与中央药业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1、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凯安瑞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签订的合作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的《头孢地尼分散片市场代理销售推广服务协议书》于2023年7月26日解除;
2、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凯安瑞医药经营有限公司推广服务费1110.69万元;
3、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凯安瑞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奖励费122.4万元;
4、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凯安瑞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保证金50万元;
5、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凯安瑞医药经营有限公司预付保证金61.94万元;
6、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凯安瑞医药经营有限公司预期利益损失500万元;
7、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凯安瑞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未提货的损失113万元;
8、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凯安瑞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9、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力生制药表示,鉴于上述案件未终审判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同时,针对本案判决存在的有失合理或与事实不符之处,公司将督促中央药业积极配合律师做好上诉相关工作,积极采取法律措施,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资料显示,力生制药从事医药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今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24亿元,同比增长12.31%;归母净利润1.69亿元,同比下降50.61%;扣非净利润1.06亿元,同比下降22.50%。
截至11月25日收盘,力生制药报17.88元/股,总市值46.1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