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1
证券简称:力生制药 证券代码: 002393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024 年 12 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由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生制药”或“本公司”、“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 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市管企业中长期激励工作指引(试行)》(津国资考核〔2021〕10 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自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其中定向发行数量不超过 430 万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7,210,000 股限制性股票,约占公
司股本总额 257,942,988 股的 2.80%。其中,首次授予 5,770,000 股限制性股票,
占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80.03%;预留约 1,440,000 股限制性股票,占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19.97%。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激励对象共计 150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一级管理师或其他领域相应层级人员、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以此方式激励的营销人员(总监级以上)、研发人员和其他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
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0.59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不超过 10 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的 12 个月内另行确定。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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