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4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ESG)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着有利于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决策水平及决策科学性的原则,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可持续发展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制度等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应当占多数。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当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职责;主任委员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八条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或独立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改选的,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委员的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一条 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中人员构成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五至第七条规定尽快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战略目标及中长期发展战略,包括战略规划、治理架构、管理制度、ESG 目标等事项进行研究,并就相关工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重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审阅公司 ESG 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 ESG
报告、ESG 工作方案等;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报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必要时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董事会有权否决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出的计划或方案。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委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介绍情况、提供材料、协调相关部门、筹备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并协助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议的执行等。
第十五条 公司战略与投资部、证券事务部、财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协助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开展工作,负责为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策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前期准备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委员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决策程序:
(一)关于中长期发展战略的决策程序
1. 战略规划部组织战略分析及复盘,拟定中长期发展战略,报公司管理层审议;
2. 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将中长期发展战略提交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议,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进行讨论后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形成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决策。
(二)关于重大投、融资项目的决策程序
1. 公司战略与投资部、证券事务部、财务中心等有关部门组织形成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重组项目相关资料,报经公司管理层审议;
2. 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将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重组项目提交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议,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进行讨论后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形成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决策。
(三)关于 ESG 项目的决策程序
1. 证券事务部、安全应急部、力生研究院等相关部门组织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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