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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15 18:08:42 股吧网页版
高德红外: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16


证券代码:002414 证券简称:高德红外 公告编号:2025-001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浙江珏芯微电子有限公
司、毛剑宏、谭必松、杜宇、彭成盼、余波、陈世锐、熊雄侵害公司商业秘密一
案(以下简称“本案”)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或“本院”)

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已经省高院立案受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上的(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提起侵害公司商业秘密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42)。

目前,因本案涉及同一被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案件已予立案且尚未侦
查终结或审结,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已抓获并逮捕,另有部分犯罪嫌疑人仍在潜
逃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刑事优先的原则,在刑事案件
未终结前,应中止本案的审理,待刑事案件结案后将继续审理本案。

公司本次诉讼案件代理人为: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主任葛振桦律
师;上海市纽思达(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魏青松律师。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5 年 1 月 14 日,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三份《民事裁定书》,

湖北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刑事优先的原则,裁定本案中止诉讼;裁定驳回浙江珏芯
微电子有限公司针对诉讼保全裁定的复议请求;裁定驳回浙江珏芯微电子有限公
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具体内容如下:

1、《民事裁定书之一》载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浙江珏芯微
电子有限公司、毛剑宏、谭必松、杜宇、彭成盼、余波、陈世锐、熊雄名下财产
采取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本院裁定准许“在武汉高德红外

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清单及申请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的财产范围内,查封、扣押、冻结浙江珏芯微电子有限公司、毛剑宏、谭必松、杜宇、彭成盼、余波、陈世锐、熊雄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及银行理财产品(不含股票),以及该系列被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总价值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期限一年”,并无不当。浙江珏芯微电子有限公司针对本院诉讼保全裁定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裁定驳回浙江珏芯微电子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2、《民事裁定书之二》载明: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属侵害商业秘密类不正当竞争纠纷,被侵权人亦即原告武汉高德公司的住所地应当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另本案被告谭必松、彭成盼、余波的住所地均位于湖北省辖区。故本案无论是依侵权结果发生地抑或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本院均具有管辖权。据此,裁定驳回浙江珏芯微电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3、《民事裁定书之三》载明:因本案涉及同一被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案件已予立案且尚未侦查终结或审结,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请求中止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理由成立。据此,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三、本次诉讼中止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刑事优先的原则,在刑事案件未终结前,应中止本案的审理,待刑事案件结案后将继续审理本案。

本次诉讼中止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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