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6
证券代码:002415 证券简称:海康威视 公告编号:2024-070 号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或“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含),不低于人民币 20 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 40 元/股(含),回购所需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回购实施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2、本次回购方案已经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2024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的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4、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存在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用于依法注销,需按《公司法》要求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2024年12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编制了《回购股份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方式及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高度认可,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主营业务发展前景、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基础上,为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与《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拟定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0 元/股(含本数),未超过董事会通
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将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在回购期内,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含),不低于人民币 20 亿元
(含)。
本次回购所需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提供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指导意见,公司符合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的条件,积极响应决策部署,近日取得了农业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将为公司提供不超过 17.5 亿元的贷款资金专项用于公司股票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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