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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5 15:31:27 股吧网页版
中粮资本: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6


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的经营管理层的工作、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总经理及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的经营管理层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保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接受公司党委领导和公司董事会管理以及公司监事会监督,并依照《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汇报工作。经理层要充分发挥在生产经营上的重要作用,确保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各项决策部署扎实有效落实。

第三条 经理层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公司党委研究提出意见后,由经理层根据党委意见依法依规进行决策落实。进入经理层的公司党委成员和党员在相关事项
的研究、决定和执行中要认真落实公司党委意见。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 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 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公司的监事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任何股东无权直接委派或聘任公司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聘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

第八条 董事可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 总经理的义务与责任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依诚信、勤勉、敬业、公正原则工作。

总经理应当严格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

第 十条 总经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度;
(二)执行董事会决议;

(三)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接受董事会、监事会质询和监督;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七)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八)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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