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1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致: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根据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江苏神通”)的委托,本所指派陈军律师、纪宇轩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关于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关于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关于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合称“已出具法律意见”)。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函[2024]120027 号《关于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及江苏神通《2024 年度第三季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要求,特就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中提及报告期系指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及 2024 年 1-9 月,除此之外,
若无特别说明,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述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24SH3020002/BC/pz/cm/D10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更新
一. 问询函问题 1 更新如下:
(一) 请明确发行对象韩力本次认购的下限,承诺的最低认购数量应与拟募集的
资金金额相匹配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与韩力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及发行人公告《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7,5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高端阀门智能制造项目”。
韩力以现金方式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股份,即不超过 34,203,980 股
股票,发行价格为 8.04 元/股,认购总价款不超过 27,500.00 万元;若发
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
应调整。
经本所律师核查,鉴于本次发行方案发生调整,根据本次发行对象韩力进
一步出具的《承诺函》,承诺“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34,203,980 股(含本数)(即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量的上限),认购价格为 8.04
元/股,拟认购金额为 27,500.00 万元,即均按照本次发行的上限予以认购。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
相应调整。若在后续审核中,本次拟募集的资金金额上限因中国证监会或
深交所等其他原因发生调整,本人将以届时的募集资金上限作为认购金额,
认购数量则根据届时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做相应调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对象韩力已就其拟认购的股票数量下
24SH3020002/BC/pz/cm/D10 2
限及认购金额下限作出承诺,分别为 34,203,980 股(含本数)(即本次拟
发行的全部股份),及 27,500.00 万元(即本次拟募集的资金金额上限),
韩力承诺认购股票数量及金额的下限与本次发行股票数量及金额的上限一
致,承诺的最低认购数量与拟募集的资金金额相匹配。
(二) 明确本次认购资金的具体来源,并结合发行对象的财务状况说明本次认购
来源于自有资金部分的确定性;如涉及借款,请说明相关借款安排、利率、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