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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6 18:59:12 股吧网页版
启明星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启明星辰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7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八号

北辰汇宾大厦 A 座六层

邮编:100101

F6/A,North Star HuiBin Plaza,
No.8 BeiChen East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101 China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3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下午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 8 号中关村软件园 21 号楼启明星辰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已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
会议,同意召开本次会议。董事会已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
称“会议公告”)于 2024 年 7 月 4 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会议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的登记办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会议公告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会议拟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贵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公告。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7月 26日下午 14:00在北京市
海淀区东北旺西路 8 号中关村软件园 21 号楼启明星辰大厦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魏冰女士主持,采取现场表决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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