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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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瑛明法字(2010)第SHE2008082-9 号
致: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08 年9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
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 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
1.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并为本所律师所
知悉的相关事实,和已经颁布并生效的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发行人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
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无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复印件或副本与原件或正
本完全一致。
13. 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实、全部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
有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但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
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保荐意见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
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4.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基于对本次上市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而发表。
对于发表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
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5. 本所律师承诺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发行人本次上市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
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进行本次上市之审核使用,不得
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7.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依法对本法律意
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本所律师承诺,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上市申请材料中自行引用或
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
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慎核查、验证的基础上,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1 发行人于2009 年6 月12 日召开200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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