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5
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
二零二五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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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穗天股字(2025)第001号
致: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格通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 14 时 30 分在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海云路 88 号海格通信产业园模拟器三楼会议中心召开。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海格通信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第二十四次会议做出决议
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4-060),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及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海格通信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 14 时 30 分在广东省广州市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海云路 88 号海格通信产业园模拟器三楼会议中心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余青松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2.海格通信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1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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