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3
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了解《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避免违规交易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规范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
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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