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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30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或者公告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在该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信息。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 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 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
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五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
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进
行信息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
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九条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 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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