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董秘,贵公司2019年9月,富春环保与光大环保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将杭州富阳露珠环境能源有限公司51%的股权作价2.9亿转让给光大环保。本次转让产生的利润占18年的审计归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44.72%,公司未履行披露义务。是否属于是构成了财务报表的虚假记载的情况?
富春环保: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与光大环保(中国)有限公司就杭州富阳渌渚环境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于2021年10月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并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渌渚环境于当月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范围,同时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该事项公司已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不构成财务报表虚假记载的情况。 感谢您的关注!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与光大环保(中国)有限公司就杭州富阳渌渚环境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于2021年10月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并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渌渚环境于当月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范围,同时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该事项公司已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不构成财务报表虚假记载的情况。 感谢您的关注!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4-08-23 1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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