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广东华商(长春)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长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12月 30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除此之外,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14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相关公告。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登记等事项。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2 月 19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 15:00 在吉林省辽源市西宁
大路 572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许明哲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30 日,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30 日 9:15—9:25,9:30—
11:30,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30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52 人,代表股份 821,779,01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487%。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查验出席凭证,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00,001,2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352%。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50 人,代表股份 21,777,8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35%。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51 人,代表股份 21,779,01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50 人,代表股份 21,777,81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35%。
现场或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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