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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汽模: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7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N146-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8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关于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N146-1 号

致: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与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作为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称“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上市(与本次发行合称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和《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就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以下称“本次赎回”)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依赖于公司向
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说明及承诺,且其已向本所律师保证该等文件资料、说明及承诺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确定性。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
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公司、政府相关部门、其他相关单位或相关人士提出或出具的文件资料、证明文件、专业报告等出具法律意见。

3.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赎回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已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 经查验发行人董事会决议及相关公告文件,发行人于 2019 年 3 月 7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制定<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与本
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提交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发行人 2018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批复》后,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 经查验发行人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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