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3
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蓝丰生化 公告编号:2025-002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终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3、涉及诉讼案件的金额:二审判决公司向本次涉及宋敬杰等 163 名投资者赔偿损失合计 18,528,094.95 元;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 132,968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判决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公司已按照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
近日,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丰生化”)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民终 1610 号】,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宋敬杰等 163 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做出二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概况
公司关于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6 日、
2024 年 6 月 5 日和 2024 年 10 月 1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收到
〈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2024-079)。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32968 元,由蓝丰生化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涉及 163 名投资者诉讼一审判决金额合计 18,273,375.26 元(不包含案
件受理费),后法院裁定补正为 18,528,094.95 元。本次判决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公司已按照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4)苏民终 1610 号;
2、《民事裁定书》(2023)苏 01 民初 1870 号之二。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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