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8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
的管理,建立有效的管控机制,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
或市场业务需要而依法设立的由公司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与其他公司、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出资设立的由公司控股的子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股份)低于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的企业,或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协同发展与独立运营原则。在公司整体战略目标下,各子公司应当实现协同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并在不影响公司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独立行使各项权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平等法人关系原则。公司作为子公司股东或通过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公司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享有子公司资产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管理者选择、股权处置等权利;对各子公司享有控制、指导、监督、审计、考核权。
(三)规范运作原则。子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规范运作,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投资管理、对外担保、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第四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
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相关的制度,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有效地
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如向参股公司提名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有关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事项意见和表决的管理,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七条 公司通过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制定子公司章程,依法建立对子公司的
控制架构。子公司应依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子公司应依照法律规定及其章程约定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
及监事会(或监事)。公司主要通过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全资子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九条 子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建
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监事会(或监事)能合法、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
第十条 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投
资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应满足公司上市规则的规定和生产经营决策总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对外担保、对外借款、对外
投资、收购兼并、资产抵押、资产处置、合并、分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收
益分配等重大事项,上述重大事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
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十三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时,由公司授权委托指定人员作为股东代表
参加会议,股东代表在会议结束后将会议相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汇报。子公司在作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后,应当及时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抄送公司证券部及相关部门存档。
第十四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严格执
行。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印章、年检报告书、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资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相关重要文件应报公司总经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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