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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0 21:13:53 股吧网页版
ST英飞拓: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31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行为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本制度控股子公司指上市公司能够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主体。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
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
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
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
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公司对境外企业进行担保的,应当遵守外汇管理规定,并关注被担保人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因素。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
保事项。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十一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上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
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及还贷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

(五)被担保提供反担保的条件、方案等基本资料;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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