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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4 16:46:05 股吧网页版
飞龙股份:2024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15


证券代码:002536 证券简称:飞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3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召
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

1.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2024
年 9 月 30 日总股本 574,785,88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00 元(含税),共计 57,478,588.80 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一致。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74,785,888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9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若在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前,股本发生变化的,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11 月 21 日。

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11 月 22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权益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11月2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260 河南省宛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 08*****176 河南省宛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 01*****643 孙耀忠

4 01*****490 焦雷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11 月 12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21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谢坤

咨询电话:0377-69723888

传真电话:0377-69722888

七、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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