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8
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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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4、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和委托材料;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表决结果;
6、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内容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电子数据等材料,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但本所同时声明,未经本所同意公司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12 月 1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
2024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 15:30 在河南省西峡县工业大
道 299 号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孙锋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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