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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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
师出席贵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 日在北京市大兴区科苑路 13 号院 1 号楼公司第
二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会。
2、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
登了《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3、2024 年 12 月 23 日,贵公司董事会收到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宋伟民先生和股东、董事刘忠池先生提交的《关于增加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宋伟民先生和刘忠池先生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提请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4、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
登了《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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