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3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4-108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再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
3、涉案的金额:约6633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申请再审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春兴精工”)及子公司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春兴”)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出具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24)最高法民申6606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与本案相关的案件背景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惠州春兴就与安东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东国际”)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暨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4)。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1)苏05民初2434号】,判决:确认安东国际与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意向性协议》于2020年12月21日解除;安东国际、惠州市越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春兴精工
4,1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安东国际、惠州安东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返还春兴精工代付工程款133万元;安东国际赔偿春兴精工损失2,4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安东国际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2023年6月收到江苏高院《应诉通知书》【(2023)苏民终607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进展暨结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
公司于2024年7月收到江苏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苏民终607号】,本次终审判决驳回安东国际上诉,维持原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终审判决胜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9)。
公司已收到惠州安东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共计5,056.38万元,截至目前,该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胜诉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
二、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及子公司惠州春兴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24)最高法民申6606号】。安东国际因不服江苏高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3)苏民终607号】,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再审不影响原已生效判决的执行。鉴于本次申请再审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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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24)最高法民申 6606
号】。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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