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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5 18:19:02 股吧网页版
春兴精工: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6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is Dentons 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69号中创大厦3层(266061)

Tel:0532-89070866 Fax:0532-89070877

www.dentons.com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春兴精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2024年11月25日召开的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春兴 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就本次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做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3.本所律师已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4年11月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 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1月25日召开2024年第七次临时 股东大会。

2024年11月9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 讯网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通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5日15时00分在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 陵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袁静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 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11月2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2,19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47,958,6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45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等资料,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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