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伟东律师、柳燕华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
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4年12月25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16楼会议室(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光电北路18号金新农大厦)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陈利坚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5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名,代表股份 260,231,5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231%,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258名,代表股份29,428,3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53%。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59名,代表股份289,659,9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784%,均为截至2024年12月2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2、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董事候选人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经核查,上述出席或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本次议案进行
了投票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现场投票按照《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本所2名律师、1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共同负责计票
和监票。会议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
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签名。
(二)表决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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