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6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股东回报规划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需处理好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制订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未来三年内,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
其他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未来三年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情况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未来三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三)在符合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未来三年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五)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六)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公司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监督。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预计经营状况及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应当对回报规划发表独立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五、调整既定三年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
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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