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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30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八月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
使用效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
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
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相一致。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充分保障投资者的
知情权。

第五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做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
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 号——保荐业务》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专户存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十条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的管理办法。公司在银行设立
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

第十一条 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且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
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银行信贷资金安排的基础上,公司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用账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用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用账户资料;

(六)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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