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
票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八月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制度。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拟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当以书面、OA、邮
件等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以书面、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管
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管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请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
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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