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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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题述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
年 12 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工业园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
有限公司销售研发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2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记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 4 人,代表股份 144,459,3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565%。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合
计 152 人,代表股份 1,963,5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10%。通过
现场或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52 人,代表股份 1,963,5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10%。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
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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