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7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修改对照表
(2024 年 8 月修改)
原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条款 修改后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
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 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支持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根据《中(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 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根据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浙江省围海建设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 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 或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本制度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 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 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
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
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
制度执行。
新增:第十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
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
审计机构的,可以简化选聘程序,不公
开选聘,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续聘。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
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公司因
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
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
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
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
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
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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