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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25
证券代码:002596 证券简称:海南瑞泽 公告编号:2024-062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年1月7日,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度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因海口美舍河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子公司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兴园林”)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市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局,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判令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养护费及利息;判令被告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市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局对上述第1项、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司法鉴定费。
具体内容见公司于2023年1月7日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22年度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一审判决情况
2024年2月23日,公司收到子公司大兴园林转来的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琼01民初153号),上述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三亚新大 兴园林 生 态有限公 司支付 工 程款 82,101,032.39元 及利息(以
76,155,980.77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为止;以82,101,032.39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为止);
2、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养护费5,784,585.48元及利息(以5,784,585.48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3、被告海口市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局对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8,231.47元(原告已预缴867,774.57元),由原告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负担155,810.92元,由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局负担552,420.55元;鉴定费用1,317,439.01元,由原告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负担289,836.58元,由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局负担1,027,602.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二审判决情况
因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琼01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局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年7月23日,公司收到子公司大兴园林转来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琼民终276号),上述案件已经二审终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1、维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琼01民初153号民事判决第1、2项;
2、撤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琼01民初153号民事判决第4项;
3、变更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琼01民初153号民事判决第3项为海口市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局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82,101,032.39元及工程养护费5,784,585.48元承担支付责任;
4、驳回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6、驳回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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