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1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锦天城深律见证字HT第008号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 联系电话:(86755)82816698 传真电话:(86755)82816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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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持有有权机关-广东省司法厅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440000772720702Y号《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依法具有执业资格。
撰写、签署编号为(2024)锦天城深律见证字HT第008号《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的霍庭律师、潘沁圣律师均为本所执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经办律师”),分别持有有权机关—广东省司法厅核发的证号为14403199110407747号、144032020101765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且均处于年审合格暨有效状态,依法均具有执业主体资格。
据此,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业已具备撰写、签署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体资格。
本所作为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应贵公司之请求,特委派本所经办律师列席并见证了贵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星期五,下同)14时30分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本所经办律师依法审核、验证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程序、召集人及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所涉《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在此基础上,本所特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真实及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适用的《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是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客观事实和对我国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理解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贵公司已作出承诺与保证,已将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情况向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充分披露,所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客观的和完整的。
三、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充分地审查与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真实及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六、本所及于本《法律意见书》中签字的本所经办律师与贵公司、贵公司的关联方及持股5%或以上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未经本所事先书面明示同意或许可,贵公司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八、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信息披露文件之一,随同《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一并公告或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依法撰写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其董事会召集。
2024年12月04日,贵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又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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