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1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事项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程序规范化、经营效
益化。
第三条 董事会负责重大事项的论证以及规划;总经理负责重大事项的实施
与监控。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合同签订;
(二)购买及处置固定资产;
(三)投资项目的审批;
(四)证券投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权益性投资或进行其他形式风险投资;
(五)年度借款总额、担保方式及年度对外担保总额;
(六)债权债务重组、资产置换。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五条 重大合同签订权限和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有权签订标的额在5,000,000元以下的购买合同和标的额在50,000,000元以下的销售合同;
(二)标的额超过5,000,000元的购买合同及超过50,000,000元的销售合同,公司总经理应报告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相关权限审批程序,在董事长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经公司董事长签署同意后方可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签
订该合同;总经理向董事长报告时,应提交与签订该合同相关的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
本条所述购买合同,是指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本条所述销售合同,是指公司出售产品、商品等给他人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
第六条 公司购买及处置固定资产的权限和程序
(一) 购置固定资产,经主管部门和财务部审核报总经理,标的额在5,000,00
0元以下的由总经理批准;单次发生额超过5,000,000元,且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下或连续12个月内单类业务累计金额占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20%以下的请示董事长批准;单次发生额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超过10%低于30%的或连续12个月内单类业务累计金额占最近经审计净资产额50%以下的由
董事会批准;单次发生额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超过30%或连续12个月内单类业务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二)由于技术更新等,出现多余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根据《公司章程》相关权限审批程序,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或董事会研究决定后,应按固定资产净值或市场价格情况进行处理。
第七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 公司的投资项目在符合以下条件时,由总经理提出投资方案,由总经
理办公会议组织评估论证,报董事长批准:
(1)单笔投资未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
(2)对同一或类似项目的投资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未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0%。
(二) 公司的投资项目在符合以下条件时,由总经理提出投资方案并组织调
研工作,由总经理办公会议会组织评估论证,报董事会批准:
(1)单笔投资未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30%;
(2)对同一或类似项目的投资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未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
(三) 超过以上投资额的项目由总经理提出投资方案并组织调研工作,由总
经理办公会议组织评估论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如属于上市规则中有特别规定的事项(包括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事项),
应按该特别规定进行审批。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权益性投资或进行其他形式风
险投资的,应遵守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5,000,000元的该等投资项目;
(二)公司董事长有权决定单次发生额5,000,000元以上,且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5%以下或连续12个月内单类业务累计金额占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以下的该等投资项目;
(三)单次发生额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超过5%低于30%的或连续12个月内单类业务累计金额占最近经审计净资产额50%以下的该等投资项目,应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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