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8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 楼 邮编:310016
电话:(+86)0571-86508080 传真:(+86)0571-8735775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杭】书(2024)第 12058 号
致: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斯或公司)签订的《常年法律咨询服务合同》,接受哈尔斯委托担任其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
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激励计划相关文件和材料,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法律审查,发表法
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根据相关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申报手续或公开披露,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哈尔斯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公开信息披露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哈尔斯已履行下列程序:
1.哈尔斯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哈尔斯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