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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04 18:04:12 股吧网页版
4-1法律意见书(申报稿)(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4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称“《上市规则》”)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下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哈尔斯”或“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以下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本次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发行人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
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作出。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审查了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事实和法律事项。本所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和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发行人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发行人并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保证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已审阅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确认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有关本法律意见书或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没有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所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发
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报告及其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及其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境外法律事项的相关内容(若有),均为对境外律师的相关法律文件的引用、摘录与翻译,并受限于境外律师的相关声明、假设与条件。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与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一致。本法律意见书中合计数与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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