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4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3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浙江省永康市哈尔斯路 1 号印象展厅 3 楼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会议决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12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备查文件,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审议 2 项议案,为《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与子公司
之间担保额度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经于 2024 年 12 月 28 日
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2,392,8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598%。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2 名,代表股份 3,261,5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699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18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3,261,5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9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
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 182 人,代表股份 3,261,5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995%。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