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法律意见
德恒 02F20211053-00014 号
致: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玛顿”或“上市公司”)与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亚玛顿委托,就亚玛顿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事宜,担任亚玛顿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所对本次交易终止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亚玛顿股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承办律师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等资料。本所及承办律师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已得到并最终依赖于上市公司作出的如下
保证:上市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及相关口头证言;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的副本或者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及证言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提供给本所的文件材料的签字和/或盖章均为真实,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亚玛顿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意见作为亚玛顿终止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主管机关审核,并依法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且仅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
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自《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至本次交易终止事项披露之日,即 2024 年
2 月 7 日至 2024 年 8 月 16 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
人员;
6.其他经判断需要确认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人员;
7.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本次核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自然人及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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