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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1 12:52:19 股吧网页版
重罚!证监会出手 多人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昝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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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日前更新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年8月20日至12月27日(操纵期间),陈柳毅、陈柳增、叶晓波、吕延、高跃东等与袁达、吴硕、李学森开展股票交易合作,陈柳毅、陈柳增、叶晓波、吕延、高跃东一方提供部分账户及资金,由袁达、吴硕、李学森一方进行交易决策并提供交易场地、安排人员下单。

图片来源:证监会网站

  最终,证监会决定:没收陈柳毅、陈柳增、叶晓波、吕延、高跃东、袁达、吴硕、李学森违法所得16537712.31元,并处以33075424.62元罚款。

  多人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操纵期间,上述当事人实际控制使用53个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等方式,影响“伟隆股份”股价。经计算,账户组操纵行为获利16537712.31元。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陈柳毅、陈柳增提出:1.交由袁达等人打理的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决策者为袁达,陈柳毅、陈柳增一方不具有相关证券账户的实际使用权。2.陈柳毅、陈柳增未实际控制“林某”等4个证券账户。3.陈柳增仅根据安排在现场风控,并有跟买操作,不应认定为违法嫌疑人。4.陈柳毅系出借账户给袁达打理,不知晓袁达账户组交易账号密码和持仓成本、数量,不具有通盘操纵的主导决策权或商议权,其自行交易的账户属于不具有操纵意图的跟买行为,因此也不应被认定为操纵主体。

  袁达提出:1.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划分不公平,与提供证券账户数量、资金量、盈利情况等因素不相匹配。2.袁达有检举揭发行为,应从轻处罚。

  李学森提出:1.李学森与吴硕之间为借贷关系。2.李学森仅于2018年8月与陈柳毅等人见过一面,当时并未提及股票合作事宜。3.李学森既未提供交易场地、亦未进行交易决策并安排人员下单,从未与吴硕、袁达就案涉操纵行为产生合意。4.吴硕、袁达的证言与事实不符,本案不存在其他证据证明李学森实施了案涉违法行为。

  吕延提出:1.吕延仅出借部分证券账户,对该账户的交易方式、交易情况均不知晓,无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或故意。2.吕延利用证券账户自行跟买的部分不应认定为共同操纵。3.吕延未实际控制“李某”等3个证券账户,系受人委托代为操作或由他人跟风购买,与吕延无关。4.涉案行为超出行政处罚时效,应不予处罚。

  叶晓波提出:1.叶晓波未实际控制“陈某”等2个证券账户。2.存在操作痕迹的相关证券账户均为自用账户,与本案无关。

  高跃东提出:1.高跃东仅是将股票账户和资金交给袁达等人打理,不具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2.对操纵行为及仓位不知情,亦未参与过交易操纵,在现场是为了保障资金安全,不具有操纵的客观行为。3.高跃东未实际控制其中“江某”证券账户。4.涉案行为超出行政处罚时效,应不予处罚。

  经复核,证监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证监会决定:没收陈柳毅、陈柳增、叶晓波、吕延、高跃东、袁达、吴硕、李学森违法所得16537712.31元,并处以33075424.62元罚款。

  陈柳毅、陈柳增违法情节严重,证监会决定:对陈柳毅采取6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陈柳增采取4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多人操纵“三峡旅游”等个股

  有当事人辩称“系被欺骗参与相关事宜”

  证监会网站更新披露的另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样指向操纵市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对王洋、邓龙辉、高艳明、刘慧、李素云、张彦贤共同操纵“三峡旅游”股票价格,王洋、秦本军共同操纵“莱茵生物”股票价格,王洋操纵“中原内配”股票价格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王洋、高艳明、张彦贤、李素云实际控制使用“陈某鸣”等57个证券账户于2019年10月15日至2022年4月22日交易“三峡旅游”,王洋实际控制使用“陈某鸣”等28个证券账户于2021年4月14日至11月15日交易“莱茵生物”,王洋实际控制使用“陈某鸣”等24个证券账户于2021年6月2日至12月10日交易“中原内配”。

图片来源:证监会网站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邓龙辉提出:1.没有操纵股票的动机,没想过操纵股票,也不懂操纵股票。2.没有参与操纵股票的实际行为,没有提供操纵账户也没有指挥操纵。3.没有不法获利。4.属于初犯,不懂法,情节轻微、生活困难。综上,请求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高艳明提出:1.没有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的动机和意图,不存在合谋操纵故意。2.客观上没有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3.操纵期间认定及违法所得计算有误。4.行政处罚结果有失公允。综上,请求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刘慧提出:1.没有参与案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其与王洋团队之间仅是委托理财关系,不知悉相关违法交易事实。2.没有违法所得。其资金涉及的涉案账户为亏损,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违法所得及罚款。3.行政处罚过重。综上,请求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李素云提出:1.主观上并无操纵市场的意图。系被欺骗参与相关事宜,从未与王洋联系过,不知悉王洋具体操作。2.未获得任何违法所得。3.属于偶犯、初犯,主动改正不当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综上,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张彦贤提出:系被欺骗参与相关事宜,未获得任何违法所得,对其处罚过重,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秦本军提出:1.主观上没有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2.客观上未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3.违法所得计算有误。4.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量罚及责任分配不当。综上,请求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经复核,证监会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最终,证监会决定对王洋、邓龙辉、高艳明、刘慧、李素云、张彦贤操纵“三峡旅游”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308370.76元,并处以36925112.28元罚款。

  对王洋、秦本军操纵“莱茵生物”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81849.02元,并处以4145547.06元罚款。

  对王洋操纵“中原内配”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555085.5元,并处以28665256.5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王洋、秦本军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王洋、秦本军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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