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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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八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棒杰股份”)的委托,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出具的《关于对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24〕第 339 号)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所律师在对相关情况查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棒杰股份及相关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申报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公司应保证在发布相关文件之前取得本所及本所律师对相关内容的确认,并在对相关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时,及时知会本所及本所律师。
本所仅对本法律意见书中的法律问题发表律师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
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棒杰股份回复问询函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正 文
一、《问询函》问题 1. 详细说明扬州棒杰目前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业务开展情况、资产及负债情况、债务违约情况、资产被查封冻结情况、仲裁及诉讼情况等,在此基础上说明债务违约、资产查封冻结、诉讼仲裁等风险事项发生的具体时间、知悉时点、金额(如有),占最近一期相应财务指标的比例,是否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是否及时、完整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请你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一)本所律师履行的核查程序
1、公司关于扬州棒杰业务开展及资产负债情况的说明;
2、棒杰股份 2023 年度审计报告;
3、扬州棒杰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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