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2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4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
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 金金额的部分。
募集的资金须经具有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 告。
第三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募投项目”),未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做出决议,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基本行为准则。公司对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信息披露、 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履行保荐职责,开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
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
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
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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