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30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管理层勤勉尽职,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三条 内部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
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纳入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第五条 公司内部问责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过错与责任对应原则;
(三)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四)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五)客观、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六)问责与改进、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六条 问责的范围:
(一)董事、监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非因不可抗力未完成的;
(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未能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八)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违法违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九)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出现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问责的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停职、撤职;
(五)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方式。
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以上问责的方式可单
独或合并执行。
第八条 问责对象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与公司的绩效考核、职务晋升
等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挂钩,且公司在进行上述惩处的同时可要求经济赔偿,赔偿金额由董事会视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第九条 因问责对象的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问责对象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赔偿责任。
第十条 因问责对象的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损失
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问责对象不承担责任:
(一)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二)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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