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30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第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二条 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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