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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9 18:29:34 股吧网页版
跨境通: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2024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30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防范资金使用风险,提高使用效益,切实保护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勤勉尽责。在公开募集前,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对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负责制定募集资金详细的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规范,并根据规定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并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等发行申请文件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或股东会批准的用途,检查投资项目的进度、效果是否达到募集资金说明书预测的水平。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及资金的管理
使用是否有利于公司和股东利益履行必要职责。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接受保荐人依据相关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持续督导工作。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变更和监督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公司应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十一条 为了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运用情况开立多个专户,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独到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等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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