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4
关于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5)京海法意字第 1265-01 号
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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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上海海华永泰(北京)
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
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如下文件:
1. 《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荣
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以及参会资质凭证资料;
4. 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
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承诺函或证明,不存在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
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
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
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
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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