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7
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ST 加加 公告编号:2025-001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质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加加食品”)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收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发来的《股东质询函》(投服中心行权函〔2024〕48 号),对公司尚存在损失赔偿款未收回的问题,依法行使股东质询权。公司收到《股东质询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人员对《股东质询函》中的问题进行认真核查,现就相关问题进行回复并公告如下:
投服中心关注的问题及质询相关情况:
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加加食品(宁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加加宁夏)委托关联方宁夏可可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宁夏可可美)和宁夏玉蜜淀粉有限公司(简称宁夏玉蜜)代加工生产味精,因关联方宁夏可可美及宁夏玉蜜生产出的味精未达到《味精代工合同》约定的产量标准,导致你公司原辅材料超标耗用,2023
年度形成代加工损失 5,118.04 万元,2024 年第一季度形成代加工损失 1,606.64 万
元,共计 6,724.68 万元,你公司将上述损失确认为应收宁夏可可美及宁夏玉蜜欠款,计入其他应收款。
你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发布的《关于湖南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披露,关联方宁夏可可美、宁夏玉蜜及公司实控人杨振就上述损失赔偿款出具了《关于赔偿款支付计划的说明》(简称《支付计划》),承诺在不晚于 2024年 11月 30 日前尽快筹措资金分批或一次性向加加宁夏支付上述损失赔偿款,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
日。2024 年 12 月 4 日,你公司发布的《关于实控人及关联方损失赔偿款还款进
展的公告》披露,截至 2024 年 11 月 30 日,你公司未收到实际控制人杨振及其
关联方支付的上述损失赔偿款及相关利息。你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收到实际
控制人杨振出具的《说明函》,杨振承诺将继续采取相关措施筹措资金,清偿上述损失赔偿款,但未说明具体还款计划和期限。
为促进损失赔偿款尽快收回以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请进一步说明:一是实际控制人杨振及其关联方未能按《支付计划》支付损失赔偿款及相关利息的
具体原因,是否存在无法履行承诺的风险;二是你公司准备采取哪些措施追收损失赔偿款,以及尚未采取司法措施进行追偿的原因。
以上质询,请于收到本函 10 个工作日内以公告形式披露并回复投资者服务
中心。
公司回复:
一、实际控制人杨振及其关联方未能按《支付计划》支付损失赔偿款及相关利息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无法履行承诺的风险
1、公司经查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获悉,2024 年 6月 14日,宁夏
可可美、宁夏玉蜜及宁夏沃野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家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青铜
峡市人民法院经查明后,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24]宁 0381 破
申 1 号/2 号/3 号),裁定受理三家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担任三家公司管理人。截至目前,三家公司因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依法由破产管理人予以接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因此,关联方宁夏可可美及宁夏玉蜜进入破产程序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其财产由管理人履行管理和处分职责等,实际控制人杨振先生目前已丧失对关联方宁夏可可美及宁夏玉蜜财产处分的实际控制权。
2、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收到实际控制人杨振先生出具的《说明函》,实
际控制人杨振先生承诺将继续采取相关措施筹措资金,清偿上述损失赔偿款,但未说明具体还款计划和期限。
截至本回复披露日,实际控制人杨振先生及其关联方尚未偿还上述损失赔偿款。公司董事会一直在积极关注实际控制人杨振先生及其关联方赔偿款的回款进展,多次督促实际控制人杨振先生及其关联方筹措资金在承诺日期前偿还损失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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