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31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及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督促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公司相关部门按照公司职责分工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和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工作,并协助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等其他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公司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选聘工作,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三)经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相关协议。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及评价要求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